近日,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姚某某以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认定姚某某的行为属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的情形。
2018年1月31日、2月1日,涟源市杨市镇姚某某擅自采伐该镇泉河村集体所有的“大众山”上的林木22株,截成118件(桐)。经鉴定,姚某某采伐的22株树木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其盗伐林木材积3.3117立方米,折立木蓄积6.023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赔偿泉河村村委会损失3000元,并于2018年3月28日到涟源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检察官提醒 一、隔断犯罪之路,不要乱伐林木。 二、提高法律意识,多多学习知识。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