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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检察:五载公益有收获!

作者: 发布日期:2022-08-26 【字号:      

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2022年8月18日召开的公益诉讼五周年新闻发布会中获悉,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涟源市院诉梁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从全省检察机关近5年来办理的4万多件公益诉讼案件中脱颖而出,入选湖南省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并与其他获评的24件典型案例一起在《湖南省公益诉讼检察蓝皮书——湖南省公益诉讼检察发展报告(2017.7-2022.6)》中予以同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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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诉梁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始,梁某某夫妇经营荷花园土菜馆,由梁某某负责炒菜。同年11月,梁某某父亲在贵州以7百元的价格买回2公斤罂粟壳,交给梁某某使用。为了增加菜的口感、招揽“回头客”,2016年12月至2018年11月16日案发时止,梁某某明知将罂粟壳掺入菜中系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况下,仍将罂粟壳加入水和辣椒炖制成汤,加入到木耳炒牛肉、炖牛肉及鱼杂等菜中,销售给不特定多数消费者食用。2018年11月16日,涟源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后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涟源市荷花园土菜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梁某某生产、销售掺入有罂粟壳熬制成的汤的食品,并现场扣押了 “罂粟壳”30克,疑似含有“罂粟壳粉”的中药粉末90克,罂粟壳汤料7020克(含高压锅)。经检验,汤料和木耳炒牛肉等菜品中均含有罂粟碱、吗啡等有毒有害成分。至案发之日止,除被扣押的罂粟壳之外,其余将近2公斤的罂粟壳均已被熬制成汤加入菜里对外销售。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该案系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履行公诉审查职责中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于2019年3月21日将案件线索移送公益诉讼部门立案调查,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依法在涟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涟源市公安局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并找涟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及梁某某等人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2019年5月16日,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梁某某承担赔礼道歉、支付7000元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侵权责任,并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2019年6月25日,涟源市人民法院对梁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庭经审理判决:梁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娄底市级以上报刊公开赔礼道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000元;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判决后,梁某某按判决要求在娄底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缴纳了惩罚性赔偿金7000元。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社会关注度极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立足民生,守护公益,对梁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方位追究其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提高了司法效率,彰显了公平正义。湖南都市频道、娄底日报、涟源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对该案进行了追踪报道,引发热议,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深入人心,办案效果好。

惩罚性赔偿金与从业禁止的提起与判决丰富了检察机关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实践和内涵。梁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系全省检察机关首例提出从业禁止诉讼请求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结合惩罚性赔偿金的判处,加大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降低其继续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切实维护民生民利,体现了检察机关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抵制和依法打击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也警示并教育了食品经营者对任何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都要有敬畏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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