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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主要五项职能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7-06 【字号: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主要五项职能

 

一、对人民法院一审生效民事、行政裁判结果监督(包括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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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零九条规定,您向法院申请再审时,遇到以下情况就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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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虚假诉讼侵害了您的权益,你可以找民行检察官帮忙!当您发现虚假诉讼案件,欢迎向检察院民行科反映情况,联系方式在后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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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调查

 《人民检察院民事实施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四)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五)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九)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十一)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十二)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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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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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督促履职、支持起诉

 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等不依法行政的,检察院可以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单位依法履职,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负有监管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危险,检察院可以依法督促相关部门提起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支持起诉是指当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非法侵害,且可以通过民事、行政诉讼途径获得救济时,检察院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依法提起民事、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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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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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聊天对话框的方式呈现)

:天气一热,家门口这条河又要开始臭气熏天了,可咋办!到底哪个部门可以管啊!

 

;找检察机关呀!检察院管呀!

:学校门口这些零食吃着不放心,今天娃娃买来的竟然是过期食品,我找哪个部门投诉啊!

:找检察机关呀!检察院管呀!

 

今日话题:检察官能帮你做什么?

首先,请认真回答我的两个问题,请听题!

你愿意生活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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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是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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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不言而喻

相信每个人都希望拥有一片洁净的蓝天和清新的空气,

碧波荡漾,绿水环绕;

但是,现实是,我们总是生活在这样或那样的污染中,

有些污染简单而粗暴,

比如污染水源,污染土地;

有些污染粗暴却不简单,

比如三聚氰胺,病死猪肉......

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当然是找有关部门啦!

可是当有关部门解决不了的时候,

哈哈,没有错,

我们检察机关就要压轴登场了,

对,就是我们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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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检察公益诉讼进程

1

2015年5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

2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3个省(区、市)开展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3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4

2017年7月1日,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执行。

5

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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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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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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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所以,当环境污染了你们的家园,当食品药品侵害了你们的家人,而你们又无能为力的时候,来找检察机关吧!

 

其次,当行政机关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药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负有监管职责,但他们却违法履职或者不履职,造成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还是可以来找检察机关!

因为我们可以督促他们依法履行职责,如果他们敢拒绝我们,我们就敢起诉他们!

检察机关说到做到!绝不含糊!

民事行政检察科:0738-4870167    18873816869

控告申诉科:0738-487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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