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致重罚退赔
被告人廖某某从2010年11月份开始,以经营万寿米业公司的名义从农业发展银行涟源支行多次贷款。截止2016年10月31日,涟源万寿米业公司净亏损1132.28万元;其他应收款973.95万元未收回(其中包括应收廖某某766.15万元);欠银行贷款1615.63万元,欠涟源市粮食购销总公司206.84万元谷款无力偿还。
2010年6月至2016年10月,涟源市万寿米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廖某某在经营该公司期间,利用其担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为了谋取个人利益,私自将公司的资金440万元,借给与公司业务无关的欧某某、李某某等人使用,获利6万元利息用于个人消费,造成公司损失155万元。廖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犯罪。
此案我院于2017年8月8日受理,于2018年2月5日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7日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责令其退赔涟源万寿米业有限公司6494108.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