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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利2千,赔2万罚1万,判刑又“终身禁业”,这笔“买卖”不划算!

作者: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2-08-31 【字号:      

近日,娄星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法院判令李某某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两万元,在省级媒体上向消费者赔礼道歉,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或者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该案通过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双发力”方式,加大打击力度,有效保障食品安全。

李某某在娄星区的一条弄堂里经营着一家保健品店,销售成人用品。据李某某介绍,这家店主要售卖计生用品,已经开了近5年,生意一直不温不火。“最近这两年有人上门推销这种‘性保健食品’,我想着卖这个有利可图,利润也比较高,就心动了。”李某某承认,自己心里清楚这些“保健品”的猫腻,但受利益驱使,不惜铤而走险。


2020年至2021年,李某某多次销售所谓的“保健品”,非法获利2000元。2021年11月,公安民警在李某某所经营的商店内查获违规保健品多盒。经鉴定,李某某销售的保健品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他达拉非”成分,属有毒有害保健品。


“消费者服用超标含量的他达拉非可能造成头痛、胸痛、短暂性脑缺血,中风等不良反应。本案中,经检验李某某所销售的保健品‘他达拉非’含量超过限量值的数万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检察官说道。


娄星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李某某作为保健品商店的经营者,在明知其销售的保健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仍非法销售,其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权益、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该院对案件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建议法院在刑事判决基础上,判令李某某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在省级媒体上向消费者赔礼道歉,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或者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上述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的支持。


针对经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者,娄星区检察院坚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不仅通过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对于尚不构成犯罪但有危害性的,实行“一案三查”,督促相关行政机关追究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全封闭、产业链打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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