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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猪也犯法?检察官提醒: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外,私宰贩卖恐涉非法经营罪

作者: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3-06-21 【字号:      

猪肉是国民生计的重要商品。近年来,一些不法商贩为谋取利益,私自非法屠宰贩卖生猪,这些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最终流向了餐桌,威胁着群众的食品健康安全。娄星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多措并举,从民生实事出发,立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近日,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彭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1月至8月,彭某某租赁了一间民房,在未取得相关职能部门的许可及屠宰场没有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私设生猪屠宰场,从周边农户或养殖厂购进生猪,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销售金额近200万元。

 

娄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私屠滥宰生猪行为不但扰乱市场猪肉供应正常秩序,而且存在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传播风险,难以保障猪肉质量,带来极大食品安全隐患。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同时,《条例》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提出了严格的准入条件,目的是防止死因不明的生猪流入市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

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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