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被告人秦某某在娄星区某村成立了种养专业合作社,主要经营肉鸡和蛋鸡的饲养。2021年8月,因合作社养殖的鸡发病,秦某某在明知产蛋鸡在产蛋期不能喂食恩诺沙星、氟苯尼考的情况下,仍购买了这二种药掺在水中给鸡喂食,并将所产的120斤左右鸡蛋销售,获利近1000元。同年8月,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抽查并检测了该合作社生产的鸡蛋,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案发后,秦某某配合工作人员将合作社内剩余未销售出去的不合格鸡蛋予以销毁。
氟苯尼考又称氟甲砜霉素,是农业农村部批准使用的动物专用抗菌药,主要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猪、鸡、鱼的细菌性疾病。氟苯尼考是一种广谱抑菌抗生素,长期食用氟苯尼考残留超标的食品,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在《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氟苯尼考在产蛋鸡中禁用(鸡蛋中不得检出)。除氟苯尼考外,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等均为广谱抗菌药物,同样在蛋鸡产蛋期禁止使用。在产蛋期前,养殖人员应该严格遵循相应的休药期,针对病症适当使用相应药物。当遇到万不得已,一定要给产蛋鸡使用抗生素进行治疗的情况时,用药期间生产的鸡蛋应因予以弃用,禁止上市流通。 本案中,秦某某将恩诺沙星、氟苯尼考喂食产蛋鸡,并将产蛋鸡生产的鸡蛋销售供他人食用,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