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我们是娄星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今天就你涉嫌诈骗罪一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全程将同步录音录像。”
与以往认罪认罚的方式不同,2月28日下午,娄星区人民检察院在娄底市看守所首次通过移动式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对陈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开展认罪认罚工作。这是该院首次对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过程实行同步录音录像。
该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陈某在侦查阶段拒不认罪认罚。此次承办检察官向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并就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处理意见、量刑建议以及程序适用作了详细说明,并讲解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自愿签署或签署后反悔等情形分别产生的法律后果等。同时,充分听取了陈某及辩护律师的意见。
经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陈某及其辩护律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具结内容均无异议,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犯罪嫌疑人当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录音录像结束后,检察技术人员实时制作了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经承办检察官、犯罪嫌疑人、值班律师确认后,按照“一案一光盘”原则统一保存,使整个认罪认罚过程有证可查,有据可依。
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以来,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迅速开展学习,积极探索试行,结合实际制定了该院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方案。该案是娄星区检察院贯彻落实上述规定的首次尝试,为今后常态化开展此项工作积累了经验。
下一步,该院将进一步细化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过程中的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实现认罪认罚案件全覆盖,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让检察权在“镜头下运行”,推动认罪认罚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