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正在行驶的公交车上对驾驶员进行拉扯、殴打,7月4日,娄星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肖某云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19日12时50分许,在娄底城区3路公交车发车点,被告人肖某云准备搭乘公交车。因该公交车未到发车时间,肖某云便多次催公交车驾驶员刘某提前发车。刘某向其解释公司规定必须按时发车,肖某云不但不听,反而开始谩骂刘某。
13时整,刘某准时发车,随后陆续有乘客上车。一路上,肖某云因不满刘某未提前发车,对其不停责备,还与其争吵。
当车行驶至一幼儿园对面路段时,肖某云走到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刘某旁,踢了两脚驾驶室的隔离门,又用双手使劲去拉驾驶室隔离门。其他乘客见状,纷纷上前劝阻。突然,肖某云抓住刘某正握着方向盘的右手进行拉扯,并挥拳攻击刘某,导致公交车撞到人行道旁的树上方才停下,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