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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刘海昂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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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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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刘海昂批准逮捕
2018年6月
20
日
,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依法以涉嫌
交通肇事罪
对犯罪嫌疑人
刘海昂
决定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