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涟源市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对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嫌疑人龙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2013年8月1日,犯罪嫌疑人龙某某收购李某某在涟源市七星街镇某某村某采石场三分之一的股份,并将该采石场法人代表变更为龙某某,但其未参与经营管理。2014年年初,犯罪嫌疑人龙某某承包经营该采石场,承包期限8年。龙某某每年上缴38万元承包费,由三名合伙人按实际占股比例分配。2015年12月23日,因国家政策调整,犯罪嫌疑人龙某某作为采石场法人代表收购了该采石场附近的某石灰石矿。2016年7月28日,龙某某将该采石场与石灰石矿合并成立涟源市某石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龙某某,股东肖某某、李某某,该公司未办理林权使用权在涟源市七星街镇某村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进行采石。经鉴定,龙某某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面积共29.01亩,地类为一般用材林地。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但13号小班仍有植被复绿的可能。案发后,龙某某主动向涟源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主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组织专业绿化队伍在该采石场占地面积内及对破坏的林地进行补植复绿,经侦查人员现场勘查,复绿面积为0.75公顷(计11.25亩),栽植树种为桂花、夹竹桃、柏树等树种,株行距为2米*2.5米,补植复绿效果好。2019年11月8日,湖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龙某某的石业公司使用林地6.9316公顷。
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龙某某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条件。在征求龙某某的同意及值班律师的见证下,龙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占用林地经省林业厅审核同意,且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遂依法对龙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该院依法对龙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仅兼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适用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督促开展补植复绿修复生态环境,既给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又及时使土地恢复原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彰显法律的尺度与温度,实现了预防与打击犯罪、宣传与教育、生态修复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