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通报
近日笔者获悉,由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肖硕奎等13人非法拘禁、窝藏、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由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裁定全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龙小锋(已判刑)因其女朋友吴某妮与涟源市桥头河镇“东东”谈朋友而心生嫉妒,随后,被告人肖硕奎、龙小锋、刘泽宇(已判刑)等人驾车携带两把枪和管刹到涟源市桥头河镇街上准备与对方打架,后因肖硕奎与对方谈判好而未发生打斗;2016年4、5月份的一天,龙康因其父亲被人殴打,纠集肖硕奎帮忙报复。肖硕奎纠集龙小锋、刘泽宇等人携带肖硕奎存于家中的两支猎枪到涟源市湄江镇古塘村帮龙康打架。由龙优驾车并搭乘龙康、龙小锋、刘泽宇等人来到涟源市湄江镇古塘村街上手持猎枪威胁对方;2015年正月的一天,李仁(另案处理)在涟源市龙塘镇南风桥与当地村民发生冲突,便纠集龙小锋、肖季松等人和对方人员互相殴打,李仁头部受伤出血。随后,邱广辉与肖硕奎等人也先后赶到现场,李仁手持匕首冲向对方;2015年11月的一天,康付秋因与刘某有经济纠纷,通过陈红纠集肖硕奎等人要找刘某。肖硕奎纠集刘泽宇、龙小锋、肖朗等人准备去涟源市龙塘镇南风桥与刘某打架。肖朗等人先赶到涟源市湄江镇洞庭村龙小锋家集合,龙小锋从其卧室拿出四把砍刀。随后,被告人邱广辉、肖硕奎持三杆枪支携带子弹也来到龙小锋家中,因刘某一方未应架,后没有发生打架;2016年7、8月份的一天,李学标在涟源市龙塘镇飞宏煤业公司运货时,与“春癲子”发生矛盾,李学标立即纠集肖硕奎、刘泽宇和“蛀木虫”等人持多把管杀到涟源市龙塘镇南风村十字铺路段与“春癲子”纠集的十余人对峙。期间,肖硕奎安排被告人邱广辉送枪支到现场,后“春癲子”等人得知肖硕圭等人准备了枪支便先行离开;2014年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肖硕奎等13名被告人在涟源、娄底二地的施工工地、公司企业、酒吧歌厅、夜宵店等公共场所,单独或共同实施寻衅滋事22起,作案方式基本上是持械、持枪支作案,人身危害性较大。另犯容留他人吸毒19起,非法拘禁1起,窝藏1起,非法持有枪支4支。
一审法院对被告人肖硕奎分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被判处五年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并处罚金。肖硕奎等4人以原判量刑过重等理由提出上诉。娄底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裁定全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认为,肖硕奎等恶势力团伙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犯罪后果严重,而且大部分都是持械、持枪作案,社会影响恶劣。同时因肖硕奎犯罪团伙没有严密的组织,人员具有流动性,无周密的犯罪预谋,活动具有随意性、突发性等特征,且没有造成人员轻伤以上后果,故认定为该团伙尚处于向犯罪集团发展的阶段,如不及时打击,任由发展将很有可能发展成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本案的处理,体现了政法机关对黑恶势力犯罪打早打小的原则,净化了社会环境,打击恶势力的嚣张气焰。
重点打击的十二类“黑恶势力”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二、黑恶势力“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