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菜馆非法添加罂粟壳 犯罪嫌疑人梁某华被依法批准逮捕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1-09 【字号: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近日,涟源市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对涉及民生民利的违法犯罪依法严厉惩处,利用“两法平台”引导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一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梁某华作出批捕决定。

经查明,犯罪嫌疑人梁某华在涟源市石马山镇黄山社区经营一家“荷花土菜馆”,为了增加菜的口感,做好“回头客”生意,自2016年10月起,梁某华在明知罂粟壳熬汤系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况下,将罂粟壳加入水和辣椒炖成汤,并将汤放入至大片牛肉、炖牛肉及牛杂等菜中对外销售。经鉴定,在“荷花土菜馆”查获的罂粟壳及提取的汤料样品中检出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等成分。

涟源市检察院侦监科审查后认为,罂粟壳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明文禁止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犯罪嫌疑人梁某华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将犯罪嫌疑人梁某华批准逮捕。

       近年来,涟源市人民检察院顺应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关注的要求,不断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惩处力度,不仅净化了食品市场,让广大老百姓“吃的放心”,切实提升了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感;而且有助于广大民众知晓刑法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认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具体手段和形式,认清其危害性,在全社会形成惩治和预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围。2018年以来,该院积极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和深入各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调查,查找立案监督线索。截至目前,共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4件4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食品、药品犯罪行为危害公众健康,触犯我国相关法律,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的。为了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的立案监督及查处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涟源市检察院将对危害食药安全犯罪打击和监督工作进行长效化推进和常态化介入,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