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青山,涟源检察在行动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8-22 【字号:      

8月22日上午,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对刘某华滥伐林木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是涟源市人民法院第一例七人合议庭的案件,也是我市第一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庭经审理查明,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刘某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刘某华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限被告人刘某华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娄底市级以上报刊公开赔礼道歉,并缴纳复绿费用29761元。

经承办检察官介绍,2017年11月底,刘某华以14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涟源市安平镇桐树坪村大新屋组“正鸡山”和“纵古山”的林木所有权后,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同年12月下旬至2018年3月期间,聘请人员砍伐“正鸡山”和“纵古山”山上的林木,并销售给涟源市安平镇桐梓岭砖厂、安平镇留石二矿等企业和个人。经鉴定,刘某华砍伐林木的林种为水源涵养林,所砍伐的林木蓄积(立木蓄积)为165.39立方米。经涟源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对计算:刘某华滥伐林木的面积达1.63公顷,所需复绿费用为29761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华明知大面积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任意为之,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刘某华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并销售给他人的行为,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至今未采取任何措施修复当地生态环境和资源,致使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刘某华应承担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的责任。

此案中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切实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监督职能,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侵权责任,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对涟源的环境和明天负责。对于治理生态环境问题,守护青山绿水,打击只是手段,保护才是目的,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提高生态环保和资源保护意识,争做生态环保的守护者和宣传者,共同保卫生态环境这份全社会的共同财富。被告人刘某华也深刻认识到自己此前只顾眼前利益、不顾环保问题而滥伐林木的行为已经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发展,会导致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到损伤,破坏生态环境的平衡。检察机关希望,本案的审判不仅仅是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更是要警示并呼吁广大群众增强环保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损害公共利益者,检察机关绝不放过,一追到底,切实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大家园。

滥伐林木罪,侵犯的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态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于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是相分离的,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或者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则,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因此,未经林政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自己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成片林木,数量较大的,也以滥伐林木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