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首例:殴打公交车驾驶员,批捕!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2-01 【字号:      

近日,涟源市检察院受理了该市公安局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刘某辉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据悉,此案系该市首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01月25日,刘某文带着孙女刘某晨、孙子刘某锦乘坐公交车湘K16236D,上车后,刘某文与公交车司机梁某平就孙子刘某锦是否需要买票的问题发生了争执。后刘某文打电话给儿子刘某辉,称其在公交车上被司机欺负了,要刘某辉来找梁某平理论。后车辆行驶到马头山大道东轩村路段时,刘某辉拦住公交车湘K16236D,并冲上车抓住梁某平的衣服使劲往车门方向拖,梁某平被其拖离驾驶位置,右脚被迫离开刹车位置,公交车因此失控向前行驶,直到有人上来将刘某辉拉开,梁某平才得以重新控制车辆。停车后刘某辉还用手打了梁某平右脸。案发时,车内还有六名乘客。刘某辉的行为对公共交通的安全已造成严重威胁。

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2019年1月8日,两高一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规定

        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日前,涟源市检察院决定对刘某辉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