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负责起草本院人大工作报告、工作规划、年度总结、季度汇报及专题报告、领导讲话;承办院务会、检察长办公会等有关会议事务;组织综合性会议;办理上级检察机关及市人大交办的督查事项;负责文秘、档案、统计、保密、机要收发、办公室自动化管理等工作;负责宏观调查研究和检察信息工作,总结检察工作经验;收集、管理图书资料;编辑检察工作应用法律、法规、文件和检察工作年鉴;负责本院财务工作;负责本院武器弹药、警具、服装、车辆等专项物资装备的计划、管理、分配和发放;负责本院的行政后勤事务管理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负责本院收缴的赃款赃物的管理。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二)政工科。协助院党组抓好全院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助机关党总支抓好党支部建设;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好本院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院干警的政治思想工作;负责本院精细化管理考核考评工作;负责检察宣传工作;负责本院干警的招录、考核、调配、劳动工资、教育培训、记功表彰奖励、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有关干部的任免手续;负责初任检察官呈报与考核检察官等级评定的呈报和司法警察以及其他职称的评定、晋升工作;负责上报全院的各种人事报表与年报工作。
(三)侦查监督科。依法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对本院自行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移送批捕案件进行审查,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决定是否逮捕;负责抓好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承办侦查监督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和案件的请示;负责案件备案材料的呈报工作;贯彻实施侦查监督业务的规定和细则。积极参与专项斗争,结合办案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四)公诉科。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案件进行审查,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意见;对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出席公诉案件一审法庭,代表国家履行公诉职责,并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意见;承办公诉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和案件的请示;负责案件备案材料的呈报工作;贯彻实施公诉业务的规定和细则。积极参与专项斗争,结合办案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五)监所检察科。对监管场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有关社区矫正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负责请示上级人民检察院在监所检察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落实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细则和规定。
(六)民事行政检察科。负责受理民事、行政诉讼中的申诉案件,依法对人民法院审判民事行政案件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对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当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非法侵害时,支持适格主体提起民事、行政起诉。结合业务开展法律政策调研工作;承办有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和案件的请示;贯彻实施有关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工作的规定和细则。
(七)控告申诉检察科。受理公民的信访、报案、举报、检举和控告;开展举报宣传;对本院受理的举报线索进行管理、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受理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案件以及对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办理被害人救助案件。落实举报、控告申诉和刑事赔偿检察业务工作的细则和规定。
(八)检察技术科。担任辅助侦查、检验鉴定、技术服务等检察职能;负责司法会计鉴定、文字痕迹鉴定、法医鉴定、刑事照相、录像、视听资料检验鉴定等检察技术工作;对本院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进行现场勘验、协助搜查、侦查、发现、固定提取证据;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涉及的技术性问题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文证审查和重新鉴定);负责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同步录音录像、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三级专线网、局域网、视频会议系统、办公办案软件)工作。
(九)法警大队。负责保护本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案件管理科。受案、结案管理;办案流程管理;重要法律文书管理;涉案款物监督管理;个案评查;案件质量考评;统计管理及律师阅卷接待;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确定由案件管理部门承担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