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醉酒驾驶四轮电动车案”当庭宣判,这是我县第一例醉酒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的案件。
2017年10月5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贺某某无证醉驾一辆电动四轮车,在城中路山庄宾馆地段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9.78mg/100ml。之后,公安机关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其驾驶的四轮电动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该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内的纯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谢祥龙说到,“我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诉。8月14日上午,双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谢坤表示,“不管是驾驶什么样的车辆都不能饮酒,都要按照相关规定申领驾驶证,车辆办好行驶证及保险等,全面提高每一个公民的规范意识、法律意识,做到文明规范驾驶,安全出行。”(记者:粟卫平 通讯员:段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