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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3-28 【字号:      

  (一)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0、核对笔录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1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2、获得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义务

  1、如实回答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2、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3、不得干扰作证的义务

  在诉讼中不得隐匿、伪造、毁灭证据或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其他妨碍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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