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名毒贩“上线”依法追诉,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使其得到了应有的惩罚。日前,由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追诉的陈某某贩卖毒品案在双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两千元。
2020年10月,公安机关将贩卖毒品的刘某甲、刘某乙抓获归案,同年11月,这起贩毒案件移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过程中,一名外号叫“波子”的邵东人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注意。根据刘某乙的供述,他们贩卖的毒品是在上线“波子”处购买,且有微信转账记录。为查明“波子”身份,严厉打击涉毒犯罪,承办检察官对刘某甲、刘某乙进行了详细讯问。在掌握了“波子”的部分身份信息和涉案线索后,承办检察官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要求公安机关查明“波子”身份及其涉案事实,以便对其进行追加起诉。经侦查,公安机关迅速锁定了“波子”的身份,经刘某甲、刘某乙辨认,“波子”就是刘某甲、刘某乙贩卖毒品的“上线”邵东人陈某某。
2021年3月,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其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被进一步查明。同年4月,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某批准逮捕,在证据面前,陈某某对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近日,双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禁毒工作事关人民幸福安康和社会和谐稳定,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对毒品犯罪分子严惩不贷。据统计,2021年上半年,双峰县检察院共批捕毒品犯罪案件32件41人,起诉42件5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