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首例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被告人获刑又判赔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7-03 【字号:      

近日,由双峰县检察院依法提起的被告人曾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双峰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双峰县首例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7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决定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全省行政区域为禁猎(捕)期。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曾某在网上购买了平板夹、猎鹰报警器、小铲等狩猎工具,将其放置在双峰县某乡镇区域山林处,用于猎捕野兔等野生动物。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曾某仍未将放置在野外的狩猎工具取回,而是继续猎捕。2020年2月4日,双峰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将曾某抓获归案。截至案发,曾某非法狩猎共猎捕野兔10只。经鉴定,曾某所捕猎的野兔系国家保护的“三有”(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华南兔。双峰县检察院第一时间指派业务骨干,依职权主动提前介入该案的侦查活动。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仔细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经审查,双峰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狩猎工具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曾某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危及生物的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平衡,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遂依法对曾某非法狩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针对我县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不足,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科学知识普及、法制宣传教育和管理监督。

经开庭审理,双峰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及民事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曾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及生态费用80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希望通过对该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双重追究,让人民群众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性,营造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承办检察官说。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检察官提醒:任何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收购野生动物等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还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未经安全检疫的野生动物可能携带对人体有害的病原体,食用可能致病。希望广大群众牢固树立“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理念,拒捕、拒食、拒买、拒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保护野生动物,爱护生态环境,守护餐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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