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伪造货币罪、购买、出售假币罪对曹某、李某、李某意等13人提起公诉。
经查,2018年1月,被告人曹某在他人处学习伪造货币技术,并购买了伪造货币的模板和防伪证券纸。从6月开始,曹某便在双峰县城某小区内租房伪造货币。在曹某伪造货币期间,被告人李某和李某意多次从其手中购买假币并转卖牟利,之后两人遂与曹某合伙伪造货币,由曹某负责伪造,李某和李某意负责销售,所得利润三人平分。8月底,被告人彭某加入帮忙伪造货币,负责裁剪、点数和扎捆。截至11月7日该伪造货币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曹某等4人共计伪造货币面额500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武明知李某出售的是假币,仍在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先后5次在李某处购买假币并转卖给他人牟利,购买假币总面额达58万余元。被告人朱某明知丈夫李某出售的是假币,仍先后2次帮忙销售。被告人彭某龙、陈某吉、宋某兵等7人明知是假币仍出资购买,购买假币总面额5千元至2万元不等。
本案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十分复杂,在办理此案时,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各被告人,从严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查清各被告人涉及的每笔犯罪事实。双峰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曹某、李某、李某意、彭某共谋,伪造货币并出售,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武明知是假币而予以购买、出售,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出售、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明知是假币而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应当以出售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龙、陈某吉、宋某兵等7人明知是假币而予以购买,数额较大,应当以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曹某等11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依法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