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便宜!收购销售来历不明车辆获刑

作者:陈鹏 季凡 发布日期:2018-04-11 【字号:      

检察官说法图片2.jpg


2017年3月,经人介绍,双峰县梓门桥镇的彭某某在明知来路不明、没有合法手续,且卖价与实际价值差额巨大的情况下,仍在双峰县梓门桥镇吴某某(另案处理)手中以12800元价格购买一辆福德牌卡威棕色皮卡车。同年4月份,彭某某将该皮卡车以12800元的价格卖给双峰县走马街镇刘某某(另案处理)。经查,该皮卡车是车主于2016年11月6日在邵阳市大祥区租房外被盗的车辆。经鉴定,该皮卡车价值36800元。

2017年11月6日,彭某某主动到双峰县公安局石牛派出所投案。经双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彭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结合此案检察官提醒市民,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现实生活中,明知是赃车还购买转让,就可能构成犯罪!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在法定的交易场所,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都视为明知。不管是自己用还是收购倒卖,都构成犯罪。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