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双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被依法判处刑罚,贺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7年10月5日19时许,被告人贺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四轮电动车,途经县城城中路山庄宾馆地段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依法提取贺某某血液样本送检,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9.78毫克/100毫升。对贺某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进行鉴定,该四轮电动车属机动车范畴。
双峰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负刑事责任,遂对其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予以认可,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该案是双峰县首例醉酒驾驶四轮电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刑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经鉴定,该四轮电动车为汽车,属机动车范畴。
危险驾驶罪实施七年多来,大多数人都知道了醉酒驾车的危害,并且养成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良好习惯。但仍有一些人铤而走险,心存侥幸。有的认为自己虽然喝了酒,但是头脑清醒,不影响驾车;有的认为不会被交警查到等等。检察官提醒那些心存侥幸的企图醉酒驾车者,要清醒认识到这种行为的严重后果,消除侥幸心理,远离危险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