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贩卖手机卡牟利,其中一张被诈骗分子使用,致使他人被骗,自己也沦为诈骗分子帮凶。近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凌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诈骗案牵出神秘“卖卡人”。“接了个电话,3万多元就没了……”2021年6月4日,家住南通市的顾女士报警称遭遇了电信诈骗,当天下午自己接到了一个157××××××19号码打来的电话,对方自称是花呗蚂蚁客服中心的,要她重新进行身份认证,否则将影响以后的个人征信。
“对方让我先下载一个软件,再转账至他们提供的账户认证,等认证好就将钱转还给我。”顾女士按对方指示分三次向对方指定账户转账3万余元,等了很长时间都未见对方将钱返还,这才意识到被骗。经查,诈骗分子用于实施诈骗的手机号157××××××19系凌某卖给他人的。
倒卖手机卡成为诈骗分子帮凶。2021年4月,凌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出售手机卡的“小张”(化名)。“我听说有人收买手机卡卖给从事诈骗的人,很容易就赚到钱了,所以才决定做这个事。”凌某明知他人购买手机卡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也明知出售手机卡给诈骗分子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为了赚钱,仍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从6月初开始,凌某先后3次从“小张”处收购手机卡43张,并转手卖给“大哥”(化名)、杜某某等人。据查,截至案发,凌某出售手机卡24张,非法获利2400元,另公安机关扣押其手机卡19张。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刑。双峰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凌某明知其收购并出售的手机卡可能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转售手机卡,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开庭审理,双峰县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0年10月10日以来,国务院、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九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达到一定数量,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的,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千万不要为了赚取蝇头小利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的手机卡,切勿心存侥幸,即便自己没有直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但也可能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将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