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版

获利300,入账近4000000,男子卖卡2张获刑一年

作者: 发布日期:2022-10-20 【字号:      

收购银行卡出售给犯罪分子转账,相关银行卡短期内入账近400万元,自己也因贪小便宜受刑罚。2022年9月27日,经湖南省双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张某为得300元出卖银行卡被法院判处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

张某今年23岁,2020年12月,李某某(待查)电话联系张某,向他收购银行卡。张某明知李某某购买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联系王某迁(另案处理)向其收购了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微信等,随后将这套银行卡卖给李某某,非法获利300元。

“李某某说这300元是我的‘辛苦费’,等这个卡上赚了钱再分给我。”为了谋取非法利益,2021年3月,张某又从王某琦(另案处理)处收购一套银行卡出售给李某某,这次,张某没有获得“辛苦费”,“李某某答应说过段时间再给我钱。”张某说道。

虽然张某只出售了2张银行卡,但却帮了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大忙。2020年12月,郑某某、王某某先后在网上被他人以投资电影的方式诈骗了10万余元,被骗资金全部转入张某出售的银行卡内。后经查明,张某出售的2张银行卡全部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自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累计入账资金近400万余元。截至案发,除了300元“辛苦费”,张某未获得任何额外“报酬”。

双峰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开庭审理,双峰县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类型案件中,嫌疑人大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没有直接参与到诈骗犯罪中,因而不会触犯法律。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千万不要为了赚取蝇头小利而收购、出售、出租银行卡,不要因为心存侥幸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帮凶,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违法犯罪必将受到严惩。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