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庙本是信众焚香祈愿的清净之地,却有不法之徒盯上其开放管理、防范薄弱的特点,自制“粘钱板”窃取功德箱内的香火钱,将善款视作“生财之道”。近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4年11月,周某和李某、袁某驾车从浙江返回贵州,因身上携带的钱早已用完,周某便与李某、袁某共同商定去沿途的寺庙盗窃,并通过手机地图搜索作案目标。当行至湖南省双峰县光明禅寺时,恰逢寺庙庆典,周某与袁某假扮香客混入人群,发现功德箱善款颇丰,当即拍板夜间“开工”。次日凌晨,由袁某负责望风,周某带着自己特意定制的作案工具——由细线穿挂、两面粘胶的铁片“粘钱板”潜入大殿,伙同李某共同盗取功德箱内8200余元现金后逃离现场。寺庙僧人发现后立即报警,三人被抓获归案。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还赃款,可以从宽处理。经开庭审理,双峰县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鉴于李某、袁某犯罪情节轻微,均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两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履行行刑反向衔接职能,依法向双峰县公安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两名被不起诉人予以行政处罚,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意见,于4月2日分别对两名被不起诉人决定行政拘留15日。
寺庙功德箱内的“香火钱”是公民为积德行善而捐赠的财物,归属于寺庙所有。盗取功德箱内的钱财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必将承担法律后果。检察官提醒:不法之事不可为,不义之财不可取,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