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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决算说明

作者:李欢 发布日期:2018-03-30 【字号:      

根据《双峰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县直部门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双财库(2017)285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单位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布如下:

一、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职责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1、依法对贪污贿赂案件、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2、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3、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4、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

   6、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办理刑事赔偿事项。

   7、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律宣传工作;负责对检察环节中的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组织落实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9、落实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制定有关检察工作实施办法。

   10、做好司法警察管理工作。

   11、负责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本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2、组织实施检察干警教育培训、检察宣传、检察技术信息、财务装备工作。

   13、负责县委、县人大交办的事项和其他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2016年部门决算的预算单位包括:一级预算单位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二、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见附表)

   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公开01表)

   2、收入决算表(公开02表)

   3、支出决算表(公开03表)

   4、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公开04表)

   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公开05表)

   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公开06表)

7、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公开07表)

    8、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公开08表)

  三、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双峰县人民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单位2016年度总收入 1407.17万元,总支出1630.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1383.28万元,占总支出的84.84%

   2.其他收入23.89万元,占总支出的1.47%

   3.年初结转和结余267.64万元

   支出总计1630.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68.88万元,占总支出的 90.09%,项目支出161.52万元,占总支出的9.91%。基本支出中,工资福利支出735.2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602.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01.67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办公设备购置)    29.73万元,项目支出中,商品和服务支出115.93万元,基本建设支出45.59万元。

  (二)关于双峰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本单位财政拨款收入总计1383.28万元,财政拨款支出1606.5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65.51万元,项目支出141万元,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44.41万元(其中项目支出结转结余44.41万元)。本年财政拨款收入比上年多174.94万元,本年支出比上年多400.23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1)工资福利支出735.28万元。其中:基本工资266.15万元、津贴补贴225.37万元、奖金71.98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48.67万元、伙食补助费16.09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107.02万元。

   (2)商品和服务支出694.24万元。其中:办公费65.78万元、印刷费34.79万元、水费5.06万元、电费18.09万元、邮电费6.34万元、物业管理费14.68万元、差旅费98.18万元,维修(护)费42.79万元、会议费1.12万元、培训费6.95万、公务接待费17.07万元、被购装置费0.06万元、劳务费38.95万元、委托业务费95.41万元、工会经费31.0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7.02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7万元、其他商品服务支出173.87万。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01.67万元。其中:抚恤金4.59万元、生活补助48.83万元、住房公积金45.26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99万元。

   (4)其他资本性支出29.73万元。其中:办公设备购置25.67元,其他资本性支出4.06万元。

   (5)基本建设支出45.59万元。

   (三)关于双峰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

   (四)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6年本单位财政拨款支出总计1606.51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   807.7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65.51万元,比年初预算多666.78万元,项目支出141万元,比年初预算多141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工资标准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增加;维修费、物业管理费等公用经费支出因实际工作需要超出年初预算;办案成本的增加导致我院办公费、差旅费及劳务费均超出年初预算。同时项目支出中基建项目为以前年度项目,支出费用为上年结余,委托业务费为2016年的追加资金,均不在预算内,因此实际支出超出预算。

   (五)关于双峰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截止2016年9月31日,我院公务用车保有量10台,没有新购公务用车;公务接待347批次,共计3392人。没有发生因公出国费用。2016年度本部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共计44.09万元,比年初预算少58.91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支出17.07万元,比年初预算少14.9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7.02万元,比年初预算少43.98万元。全年“三公”经费支出比2015年减少1.68万元,公务接待费用减少1.1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0.52万元。主要原因一是我院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相关规章制度,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支出;二是2016年公车改革,减少了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本部门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628.56万元,比2015年增加210.2万元,增长50.24%。主要原因是办公费、印刷费、维修(护)费、差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等支出增加。

  3、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6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采购货物支出 0万元,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

  4、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16年9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0辆,公务用车1辆,执法执勤用车9辆;截止2016年12月31日没有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没有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

  5、预算绩效情况的说明

  2016年,我院根据全年工作实际,结合年初制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资金以及部门整体支出进行了绩效评价。

  四、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指县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和“事业收入”以外的收入。

  4、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5、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

  6、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8、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9、“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

  10、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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