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峰县锁石镇人民政府组织人事室原主任(案发时系双峰县锁石镇人民政府经管站出纳、副站长)李芬芳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由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芬芳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李芬芳利用其担任双峰县锁石镇人民政府经管站出纳、副站长经手管理经管站资金的职务便利,冒用他人的个人印鉴和U盾密钥,采取网上银行转账等方式,挪用经管站管理的资金共400余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出借等,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