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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跑路”法人代表被判刑

作者: 发布日期:2019-11-01 【字号:      

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携余款潜逃至外地,经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不支付。被告人曹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依法判处刑罚。

经审查,被告人曹某系双峰县某某竹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该公司于2015年8月3日成立,2018年8月1日注销。公司成立后,曹某先后雇佣了江某某、李某某等人到公司帮其制作竹筷等竹制品。2018年6月12日,因公司经营不善,曹某携带5万余元货款离开双峰,逃避支付江某某、李某某等34名劳动者的工资共计24万余元。2018年7月,双峰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责令曹某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曹某仍不支付。2018年8月30日,曹某被安吉县公安局天荒坪派出所抓获。同年9月,曹某将拖欠的工资全部支付到位。

2019年9月,双峰县法院综合被告人曹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对曹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检察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检察官提醒,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务必及时、足额发放,切勿恶意拖欠,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劳动者在遇到被拖薪、欠薪的情况时,可以到相关的政府部门求助,借助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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