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17〕17号)、《湖南省省以下法院 检察院国有资产省级统一管理实施办法》(湘财资〔2019〕1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湘财资〔2018〕21号)《湖南省省以下检察院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湘检计〔2019〕12号)有关规定,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拟对一批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处置,其中固定资产报废98件,资产原值共计394345.5元,全部已到达报废年限,经鉴定无维修价值,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现将该批资产处置事项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1年12月14日-2021年12月20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事项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行装处反映。联系人:曾芳,联系电话:13807386202。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