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满女方分手,泄愤纵火被判刑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8-21 【字号:      

因不满女友提出分手,曾某某为泄愤纵火。近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起公诉后,双峰县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曾某某与龚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因感情纠纷,龚某某向曾某某提出分手。2019年11月6日23时许,曾某某开车到龚某某家楼下找龚某某,想和她当面谈一谈两人的感情问题。龚某某因外出不在家发信息要曾某某第二天再过来,但曾某某“不依不饶”,要求龚某某马上回家。因龚某某不理睬,曾某某十分生气,想逼龚某某回家。当晚23时许,曾某某来到龚某某家门口,将其门旁的木制鞋架搬到门口堵住门,用点燃的香烟把鞋架上的塑料鞋套及皮鞋点燃,将起火视频发给龚某某后离去。

曾某某离开后不久,楼道起火,龚某某家防盗门被烧毁、过道及3户邻居家防盗门被熏黑、消防设施被烧坏,因及时扑救,未造成大的损失。案发后,曾某某为龚某某更换了防盗门、赔偿了3户邻居家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该栋楼房其余业主的谅解。

“我只是想烧龚某某的几双鞋子,没想到会起大火。”面对检察官的讯问,曾某某后悔不已,“我以后再也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了,希望能得到从轻处理。”双峰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曾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遂在提起公诉时,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依法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放火罪是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之一,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检察官提醒,人与人相处难免会产生一些“小摩擦”,我们在遇到诸如家庭、婚恋、邻里等矛盾纠纷时,要冷静思考、理性处理,切忌头脑发热、意气用事,更不要走极端,以免付出“昂贵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