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网络平台和作案工具实施诈骗,一分钱都没有骗到,反而把自己弄进了牢房。近日,由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贺某甲等5人涉嫌诈骗罪一案被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贺某甲等5人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四个月至两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8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
案件回顾
“2020年最火爆项目宇汇团队外汇投资……当天投资,当天盈利,当天提现……本金100美金,日盈利30美金至80美金……本金10000美金,日盈利3000美金至8000美金……”看到投资群内的高额盈利信息,你是否经得起诱惑?一些抵不住诱惑的人跟着注册、充值,一不小心就落入了诈骗分子精心设计的圈套中。本案中,贺某甲等5人就是在建立的微信群内采取“广撒网”的方式,群发此类虚假投资信息进行诈骗。不想还未骗到一分钱,就都被公安民警抓获。
2020年4月初,贺某甲伙同贺某乙搞诈骗平台实施诈骗,由贺某甲出资购买笔记本电脑,贺某乙出资购买手机、银行卡及诈骗平台“福汇”。准备好作案工具后,贺某甲、贺某乙先后召集贺某丙、贺某丁、陈某威一起实施诈骗。从4月2日开始,贺某甲等5人陆续建立了27个微信群,通过添加好友、拉人进群等方式,每个群内加了200至400人不等,27个群共计加了7900余人。贺某甲、贺某丙、贺某丁、陈某威4人各自负责几个群,在群内充当投资老师,发送虚假投资诈骗信息,其他3人在他人负责的群内扮演“托”, 鼓吹跟老师投资盈利的情况,引诱微信群内的人参与平台投资。4月18日,“福汇”平台开盘。4月20日晚,贺某甲等5人在贺某甲驾驶的车上发送诈骗信息时,被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车内扣押作案手机16台、笔记本电脑1台及涉案银行卡。经查,因才开始进行诈骗,贺某甲等5人暂未诈骗到钱财。
双峰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贺某甲等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建立微信群的方式拉人在诈骗平台上投资,诈骗未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开庭审理,双峰县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为什么贺某甲等5人未骗到一分钱也被判处了刑法?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其中“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情形的,属“其他严重情节”之一。在本案中,贺某甲等5人在发送的诈骗信息中鼓吹投资10000美金可以每日盈利3000美金至8000美金,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诱骗受害人尽可能多的投资。同时,贺某甲等5人为实施诈骗共建立27个微信群,群内共计有7900余人,其在群内发送的诈骗信息远远超过5000条,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未遂)。
检察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还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只要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即使没有骗到一分钱,也可能构成犯罪,本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检察官提醒,不要心存侥幸,妄图不劳而获,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一被捉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