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又“反悔”?加刑八个月!

作者: 发布日期:2021-11-03 【字号:      

“刑期不仅没减反而加重了!早知这样,我就不折腾了……”近日,收到二审判决书毛某某后悔莫及本想通过上诉减轻处罚,没想到反而加刑八个月。

2020年7月22日,公安机关查获涉嫌诈骗的广州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2020年5月前公司名为“广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抓获涉案人员百余人。被告人毛某某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担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市场部二部、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市场部十部总监,按团队诈骗金额分得提成。毛某某在担任总监期间两部门诈骗金额38万余元,另个人诈骗3万余元,共计诈骗金额41万余元。

该案被移送至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向毛某某详细介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其本案的犯罪事实、涉嫌罪名和量刑建议。毛某某当即表示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鉴于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对毛某某出具了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一审判决时,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毛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毛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原本这起案件到这里就算结案了,可让人没想到的是,判决书送达后,毛某某反悔了,在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以事实认定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书面上诉,请求法庭对其作出较轻的量刑判决。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事实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对事实认定及量刑均提出异议,是对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否认,不能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量刑也不应再予以从宽,原判量刑应予以调整,增加毛某某的刑期,遂依法提出抗诉。

近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上诉人毛某某在一审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但一审宣判后又对犯罪事实和量刑提出上诉,有违司法诚信,浪费司法资源,抗诉机关提出的对毛某某应回归规范化量刑的理由成立。并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毛某某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检察官提醒:认罪认罚是从宽处理的前提。本案中,被告人毛某某在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又反悔,导致具结书失效,丧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条件,检察机关依法调整原量刑建议,法院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取消了对毛某某的从宽处理幅度,最终,毛某某的量刑增加了八个月。在此检察官提醒那些企图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较低量刑后,又想通过“上诉不加刑”获得更低刑期的被告人不真诚悔罪悔过,无正当理由“出尔反尔”,最终只能是“自食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