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结伴到公交车上扒窃,一人盗窃,两人“掩护”。近日,双峰县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任某、黄某、冯某以涉嫌盗窃罪批捕逮捕。
经查,2020年4月6日,犯罪嫌疑人任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黄某、冯某,携带刀片等扒窃工具从湘潭乘车到达双峰,三人事先商量好,准备到双峰县城的公交车上实施盗窃。到达双峰汽车站后,任某三人开始寻找公交车伺机作案,乘坐上一辆1路车后,任某发现了正在车上睡觉的赵某某,遂坐到赵某某身旁,黄某、冯某则坐到任某位置附近帮其“望风”。任某以提着的黑色挎包作掩护,用携带的刀片划破赵某某口袋,将其口袋内的3100余元现金盗走。扒窃得手后,三人立即下车离开,使用盗窃的钱款吃饭。
饭后,三人再次登上公交车伺机盗窃。在一辆开往城南车站的2路公交车上,冯某盗窃了受害人邹某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台手机。之后,当三人再次登上一辆2路车准备进行盗窃时,被巡查的公安民警发现并抓获。
“犯罪嫌疑人任某、黄某、冯某三人都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有犯罪前科,但出狱后不思悔改,又走上盗窃的‘老路’,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承办检察官说。
检察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任某、黄某、冯某在公交车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现金及手机,应当认定为“扒窃”,构成盗窃罪。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外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要注意加强自我防范意识,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对行为可疑的陌生人要提高警惕,发现扒窃行为要立刻报警。同时,检察官也告诫那些想靠旁门左道来“发家致富”的人,切莫心存侥幸而伸出“第三只手”,等待的只有法律的严惩,“莫伸手,伸手必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