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微信赚钱?千万别!检察官提醒:出租微信也违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7-26 【字号:      

出租微信就能日获200—400元?面对这样让人心动的宣传广告,不少想赚钱的年轻人似乎从中看到了赚钱的“商机”。但当你付出行动时,你其实已经触碰到了违法犯罪的红线。近日,双峰县检察院依法对出租微信给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的曾某某、衡某某批准逮捕。

据查,2021年4月,曾某某、衡某某从网络上得知通过出租微信可以获得200-400元/日的报酬,便想出租微信赚点钱。自4月20日开始,曾某某、衡某某通过朋友、同学的介绍,低价租借一些在校学生的微信,再加价转租给网络平台上认识的两个陌生人,从中赚取差价。曾某某、衡某某明知对方高价租借微信,可能从事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却舍不得放弃这条轻松来钱的“路子”,遂不断租借在校学生的微信,再转手出租给陌生人使用。

后经被害人举报,曾某某、衡某某转租出去的微信被用于网络诈骗。不法分子在租来的微信上虚构领导身份,通过添加被害人,请被害人代为向自己的亲友转账为名实施诈骗。为了取得被害人信任,他们谎称先行转账至被害人的银行卡上,并虚构转账截图给被害人,其实犯罪嫌疑人并未转账。等被害人收到转账截图后,犯罪嫌疑人就以转账延迟到账、自己的亲戚急需用钱为由,催促被害人赶紧向他提供的账户内转账。经查,曾某某、衡某某转租出去的微信账号被用来诈骗他人钱财共计200余万元。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曾某某、衡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对曾某某、衡某某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为他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本案中,曾某某、衡某某明知微信出租给陌生人后,有可能被利用实施网络诈骗,但还继续为诈骗分子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涉嫌犯罪。检察官提醒,出租微信号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诈骗,本人也可能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