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上午,新化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负责人谭鹏一行到维山乡对1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依法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这是娄底市首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财产刑执行活动。
财产刑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监督的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财产刑执行活动由新化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联合新化县法院、公安局、维山乡政府共50余人共同执行。
本次执行活动由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为主,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322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书和(2020)湘1322执恢7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强制腾空被执行人吴某某所有位于维山乡四都村的房屋,并确认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被执行房屋
执行现场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全程参与监督了该财产刑执行活动全过程,切实履行了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责,有力防范和化解了金融风险,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