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8年1月12日在新化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加新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查,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7年,我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历次会议、十九大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紧扣县委工作大局,忠实履行法律职责,扎实开展检察工作,实现服务大局有新作为、法律监督有新突破、深化改革有新成效、自身建设有新进步。
一、以责无旁贷的担当精神,服务大局
全力投入中心工作。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依法履职的关系,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全县工作的切入点,紧紧围绕我县脱贫攻坚、全域旅游、美丽乡村建设等中心工作,主动谋划。依法惩治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强行阻工等犯罪行为,批准逮捕此类犯罪4件6人,提起公诉2件4人;积极开展脱贫攻坚工作,加大驻村帮扶力度,协调扶贫项目,拓宽村民增收渠道;开展送法进机关、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努力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
倾力保障经济发展。依法惩治涉众型经济犯罪,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4件24人,提起公诉16件29人,批准逮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13件26人,提起公诉7件38人,批准逮捕非法传销犯罪2件4人。如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批准逮捕涉案款物达8000余万元的刘某某等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落实“除虫护花”机制,尽量降低办案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对10个涉案企业进行经济影响评估,对8名企业负责人变更强制措施,保护了企业正常运营,避免对企业造成“二次伤害”。
竭力服务民生民利。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守护“青山绿水”,维护“舌尖上的安全”,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涉嫌破坏环境资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案件11件14人,监督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3件7人。如监督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姚某、曾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监督办理了我县首例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犯罪案件,我院通过“两法衔接”平台知悉邹某等三人库存有300余条准备投放市场、有毒有害的死狗后,及时监督行政机关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邹某等三人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批准逮捕,切实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二、以动真碰硬的亮剑精神,惩防犯罪
严惩刑事犯罪,打造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457件552人,提起公诉555件785人。坚持惩黑除恶不手软,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批准逮捕13件23人、提起公诉12件54人。如我院提前介入,快捕快诉,依法严厉打击了枫林幼儿园砸车案的涉恶犯罪集团。坚持除暴安良不松劲,突出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共批准逮捕故意杀人、强奸、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72件82人、提起公诉78件85人。坚持百姓安危记心间,严厉打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犯罪案件,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感,共批准逮捕“两抢一盗”案件102件113人、提起公诉123件150人;批准逮捕毒品犯罪案件104件113人、提起公诉126件138人。
惩防职务犯罪,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12件23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6件15人,渎职侵权案件6件8人。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办理了省检察院交办的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的特大受贿案件,立案6件6人,涉案金额达2300余万元。办理了由最高检督办的涟源市祖保煤矿“2•14”特大事故案,严查事故背后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立案2件4人。着力查办“微腐败”案件。严查“涉农惠民”等领域中的“蝇贪蚁腐”案件,共立案查办国家涉农补贴领域案件2件8人。如查办了青家山村原村支两委6人贪污国家专项扶贫资金案。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全年提供行贿档案查询297次,开展预防调查3件,进行警示教育讲课及法制宣传14次,与县邮政分公司联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邮路”活动,建立起延伸到户的预防网络。
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和过失犯,慎用逮捕和起诉,适用刑事和解决定不批捕20件20人、不起诉48件66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批捕2件2人、附条件不起诉7件9人。积极回应群众诉求,着力化解矛盾纠纷,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08件,初核举报线索案件8件,办理刑事申诉案件2件、司法救助案件1件,全年未发生赴省进京涉检信访事件。严厉打击非法上访,对非法上访人员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2人,引导群众依法信访、理性维权。
三、以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加强监督
加强侦查和审判监督。共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9件29人,监督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7件10人,追捕31人,追诉19人,确保有罪者必受法律追究。监督侦查机关撤案20件,作出绝对不起诉1件1人,确保无罪者不受法律追究。作出存疑不起诉7件9人,确保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落到实处。提出抗诉2件,均已被法院采纳,确保罪刑相应、罚当其罪。共向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5份,向公安机关、林业局等单位发出检察建议4份,促进严格司法。
加强对刑事执行的监督。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27件27人,对应收监而未收监的32名罪犯监督收监执行到位,配合看守所对监内安全隐患进行排查11次,妥善处理在押人员控告、申诉案件5件,向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发出检察建议22份、纠正违法通知书16份,认真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坚持周检察制度,发现并纠正虚管人员2名,确保刑事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努力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打造成检察工作新的“增长极”,选优配强办案力量,实现案件办理数量和质量的提升,共办理民事监督案件34件,其中执行监督案件2件,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件,违法行为监督案件3件,督促履行职责案件28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以蹄疾步稳的创新精神,锐意改革
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人员分类管理,遴选出首批员额制检察官42名,完成未入额检察人员身份转任工作。强化办案组织建设,设立独任检察官办案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33个。积极落实司法责任制,入额院领导带头直接办案,自6月份新的办案模式运行以来,入额院领导直接办理案件141件。
坚决拥护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充分认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极端重要性,与侦查预防部门干警谈心谈话,及时掌握干警思想动态,引导干警以正确的心态适应改革带来的调整和变化。抓好改革过渡期间的职务犯罪侦查、预防工作,确保改革期间“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
扎实推进公益诉讼工作。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为此,我院加大公益诉讼的办案力度,主动摸排案件线索,全面客观收集固定证据,共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件,审查立案2件,实现公益诉讼案件零的突破。
充分发挥乡镇检察联络员作用。延伸法律监督触角,让乡镇检察联络员成为检察工作“宣传员”、公正司法“监督员”、化解矛盾“消防员”、社会管理“加油员”。全年协助我院在各乡镇场区办更新检务公开宣传栏4期,开展警示教育宣传107场,受理控告、举报线索15件,协助调查取证94次,协助社区矫正579次。检察联络员工作得到了省、市两级检察院领导的充分肯定。
五、以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锻造队伍
提升队伍素能,夯实发展根基。突出政治建设,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积极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暨责任心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增强干警“四个意识”。2017年8月,省检察院对我院思想政治建设、规范司法行为和贯彻落实“除虫护花”机制等方面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巡视,巡视检查情况反响良好。注重业务建设,组织干警参加各类竞赛、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等300余人次,开展听审评议活动3次,综合素质整体提高,4人次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表彰,60余人次获得市级以上荣誉或表彰。
强化检务保障,提振工作热情。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我院新建食堂、公租房已正式投入使用,检察业务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也已通过省发改委审批立项,积极营造拴心留人的生活与工作环境,增强干警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自觉接受监督,规范自身行为。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贯彻执行县第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决议,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办理人大交办事项,落实代表意见和建议。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不定期送阅检察资料信息100余人次,邀请参加座谈、听审评议、专题调研、检察开放日等活动30余人次。虚心接受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听取意见。深化检务公开,通过“一网两微”网络平台及时发布检察信息,依法公开法律文书485份,公开重大案件信息2件,接待律师186人次,不断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强化自身监督,抓实作风建设,开展纪律作风检查45次,监督婚宴7人次,任前廉政谈话9人次,诫勉谈话4人次,全年无一干警受到党纪政纪处理。重视对办案流程监控和执法质量监督,全年共进行流程监控210次,开展案件评查7次、个案督察6件,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案件质量稳步提升,我院全年执法状况考评成绩名列全市先列。
各位代表,2017年我院被授予“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连续三年被评为全市先进基层检察院;我院驻看守所检察室连续两届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定为“一级规范化检察室”,信访接待室荣获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称号。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离不开县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关心、理解和支持,在此,我谨代表县人民检察院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差距,一是部分干警的执法水平、释法说理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二是员额制改革后,检察官助理比例偏少,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从优待检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文化育检、科技强检有待进一步加强。对此,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2018年,我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砥砺前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以永不懈怠的精神风貌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开创新化检察事业新局面,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为促进新化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一是紧扣十九大精神,学思践悟,推动改革发展。坚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组织全体干警不断深入学习,切实让干警学懂弄通悟透、落细落小落实,务求学以致用、学以促用。积极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要求,不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建设平安、公正、和谐的法治社会贡献检察力量。
二是紧扣中心大局,主动作为,服务经济建设。坚持服从服务于县委工作大局,自觉把检察工作摆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立足检察职能,精准发力,为新化经济建设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坚持把执法办案作为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手段,依法惩治破坏经济秩序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继续开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专项监督活动,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全县“打击电信诈骗”“打处非”等专项行动,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三是紧扣和谐稳定,强化担当,认真履职尽责。明确检察工作的着力点和发力点,严格依法办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严惩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毒品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诉求,推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着力化解社会矛盾。拓宽检察视野,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与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不断提升群众法治素养,营造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四是紧扣群众期盼,严格司法,维护公平正义。不断更新监督理念,健全检察监督体系,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强化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监督,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的指示精神,坚持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现实需要出发,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依法打击和惩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等领域的突出问题,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具体的获得感。
五是紧扣内外监督,阳光司法,促进规范执法。强化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完善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深化检务公开,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 坚决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办理人大交办案件,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经常性联系,虚心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切实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六是紧扣素能提升,从严治检,打造过硬队伍。以全面从严治党引领全面从严治检,不断强化干警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干警法治思维能力和专业知识素养。毫不放松地抓好自身反腐倡廉和纪律作风建设,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检察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禁令等规章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着力营造检察机关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各位代表,进入新时代,踏上新征程,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改革创新、奋发进取,为实现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推进全面建成小康新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有关用语说明
1.“除虫护花”机制: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湖南省检察机关查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试行)》,这个制度被称之为“除虫护花”机制,指检察机关在查办涉企案件的初查、立案、侦查、批捕、起诉等诉讼阶段进行经济影响评估,尽量将司法办案对企业发展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从而更加精准有力地呵护企业、提振发展信心、助推经济发展。
2.“两法衔接”: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渎职违纪等社会管理问题而形成行政执法与司法合力的工作机制。
3.“预防职务犯罪邮路”活动:指将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宣传与邮政服务有机结合,利用广大邮政投递员走千家、进万户及邮政服务网络点多面广的工作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宣传,传播党的廉政理念、形成覆盖城乡的预防职务犯罪网络。
4.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5.公益诉讼:公益诉讼不是一种单独的诉讼形式,而是一种以诉讼目的为基准界定的概念,旨在描述检察机关、公益性团体或个人所进行的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活动。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明确写入这两部法律。这标志着我国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6.宪法宣誓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