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
2017年6月27日,《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修订,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8年3月2日,两高发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明确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人”身份。
(二)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1.民事公益诉讼。
2.行政公益诉讼。
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三)什么是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民事公益诉讼类型有哪些?
1.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
(1)污染环境类: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
(2)破坏资源类:主要指破坏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林业资源、草原资源。
2.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1)食品药品存在缺陷。
(2)食品药品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3)对食品药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4)以格式条款等方式,在食品药品安全方面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等。
(五)什么是行政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行政公益诉讼类型有哪些?
1.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主要针对对生态环境或资源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
2.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主要针对食品药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对食品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
3.国有财产保护领域:主要针对国有财产负有监管取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国有财产包括:(1)法定的经营性、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2)依行政权力的得的税收、费用、罚没收入等国有财产;(3)国家政策社持取得的财政补贴款、社会保障款等资金;(4)国家资产租赁、入股分红等取得的收益等。
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领域:主要针对在国有土地供应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出让土地使用权监管等环节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履行职权或者不作为。包括:(1)出让收入流失:违法低价出让、变相减免、不缴或不补缴等;(2)土地闲置:超期限未开发、用地投资不达标等;(3)违法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容积率、擅自使用土地等;(4)违法审批许可:未缴清土地出让金而违法办证等。
(七)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八)公益诉讼办案流程
发现线索立案→调查、审查→诉前程序(告知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
(九)公益诉讼线索举报电话
12309 (举报中心) 3231108(民行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