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提出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当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非法侵害时,支持适格主体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依法对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结合业务开展法律政策调研工作;承办有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和案件的请示;贯彻实施有关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工作的规定和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