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通俗地说就是将“黑钱洗白”,将非法资金变成合法收入,为了更好地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做出了新规定,修改后不仅认定为他人洗钱构成犯罪,“自洗钱”也构成洗钱罪。
11月25日,娄底市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洗钱罪等罪名的犯罪嫌疑人伍某黄、伍某娟、刘某贤等9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娄底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自洗钱犯罪。
经查,伍某黄等十年前在外务工时,开始吸食毒品并成瘾。为了支付巨额吸毒开支,2020年初开始,伍某黄开始贩卖冰毒,赚取利润,至2020年3月份,初步形成贩毒团伙,团伙以伍某黄为首,负责毒品进购,进购回来后分发给团伙成员贩卖。
因该案情况复杂、所涉毒品数量较大,受侦查机关邀请,娄底市新化县检察院指定办案组,提前介入该案的侦查工作。经仔细查阅案卷、审查证据,检察机关认为伍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安排成员刘某贤、吴某等人通过购买汽车、名贵手表、赌博等方法,试图将毒资洗白,可能还涉嫌自洗钱犯罪。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对2人以洗钱罪补充立案,并出具提前介入意见书,制定切实可行的详细取证方案,引导和指导侦查机关取证。
11月19日,侦查机关将伍某黄等9人犯罪团伙以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洗钱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主办检察官审查案卷,并逐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后作出批准逮捕决定。